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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9-1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生活利用的太阳光照、云水、大气成分、热量、风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4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第10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气候资源探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探测。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第11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
第12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汇交。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上一年度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汇交。 汇交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完成。
第13条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权限、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4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气候资源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第15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分布、变化及可利用程度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资源的有效性等作出评估,为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16条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及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防汛抗旱减灾以及能源、农(牧)业、林(果)业产业布局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当地气候承载力和气候条件的可行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及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区气候资源综合区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 (一)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及其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分析评估及风险;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第19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 编制、修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 气候资源保护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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