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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9-19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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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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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3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
第4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
第5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实际工作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6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7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8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公示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之前公布。
第9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经费。
第10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参选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工作由选举工作机构承担。 选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确定选举时间; (三)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依法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督促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查处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汇总选举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政治坚定、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13条
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14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提名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投票方式; (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介绍候选人,组织竞选活动; (八)办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箱、选票,布置会场;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三)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15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原推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16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17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期限,并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从机关选派到村任职人员、从其他村交流任职人员、大学生村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19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参选证。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二)政治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四)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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