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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8-03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3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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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批准由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区域,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开放合作、规划引领、优化布局的原则,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4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员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洛阳、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促进和服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
第5条
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关,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权责清单由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向自主创新示范区下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第7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预算纳入所在地省辖市本级预算,接受所在地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8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按程序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理委员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为主、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自主创新示范区实际的薪酬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制以及人才交流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主要依据。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详细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
第11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长效、创新、包容、高效的发展环境,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优先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应用、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具有比较优势、前沿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优化现有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延长产业链、发展创新链、提升价值链、完善供应链,培育形成优势互补、集聚集约、低碳循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格局。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聚焦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创新引领型项目,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引领带动全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13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等各类相关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保障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用地需求。
第14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推动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管理委员会经依法委托,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第15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筹推动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
自主创新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17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筹协调,指导各自形成主导产业,明晰产业定位,鼓励引导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章 创新激励
第18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结合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元创新形式,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培育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支持机制,保障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引导和支持。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不同行业研究开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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