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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8-11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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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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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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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 源头减量和 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 理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 ,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以及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应当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协调 机制, 统筹 解决重大问题,并 将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 生活垃圾分类 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 分类 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 分类 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 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 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 文化 和 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5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 人制 度。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 确 定 :
(一)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 ;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本单位为 管理人;
(三)农村自然村落,所在地 的 村民委员会为 管理人;
(四) 建设工程 已开工的 ,施工单位为 管理人, 尚未开工的 , 建设 单位为 管理人。
按照前款 规定不能 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或者 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6条
管理人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 按照 设置规范 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三) 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四) 对 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 劝阻, 不听劝阻 的,应当向 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报告;
(五) 将 已 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 具备条件 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确定 居住小区 大件垃 圾和园林垃圾的投放场所,不 能确定 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 镇人民政府 或者 街道办事处 报告 ;
( 七 ) 保持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 正常使用 。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7条
单位和个人 应当 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 至 相应 的收集容器, 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 至确定 的场所。
第8条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行 全域或者部分区域 定时 定点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 理
第9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 易腐垃圾 、 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 做好记录 并 及时 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报告 。
管理人 发现 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 不符合 分类要求的, 应当 做好记录 并 及时 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第10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 二 )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 ;
(三) 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 不得 在 城 镇居住小区 收集 生活垃圾 。
第11条
鼓励 可回收物 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 和 设施, 开展 定点回收和 预约 回收等服务。
鼓励 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
第12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处理 。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 和 产生一定规模易腐垃圾的其他单位 可以 自建设施,就地处理 。
处理 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 做好记录 并 及时 向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报告 。
第13条
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处 理 单位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 有关规定和 技术标准处 理 生活垃圾 ;
(二)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 理;
(三)不得 擅自停止处 理 生活垃圾 。
第14条
实行生活垃圾 跨区域处理 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减量与 促进
第15条
鼓励 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生活垃圾减量 。
快递、 住宿、餐饮 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 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减量措施。
第16条
住宿 、 旅游、 餐饮业 经营者 不 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用品目录由 市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7条
鼓励 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
第18条
教育部门 和教育机构 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教育实践活动 。
第1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 劝 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 一 条第 一 款规定 ,住宿 、旅游 业 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 和 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二 百元以上 二 千元以下罚款 ; 餐饮 业经营 者 主动 提供一次性 用品 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二 百元以 上 二 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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