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1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2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2019-04-10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36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系统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依法组织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勤俭自强,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9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挂置物品; (五)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六)不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七)不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施放高音电子礼炮; (八)不在城区道路、广场和居民区的公共区域等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以及播放哀乐。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文明如厕,即时冲刷,保持清洁; (六)不向水体、河道及沿岸等丢弃或者堆放废弃物; (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礼让校车;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三)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四)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低头看手机,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第12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按规定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损毁公共绿地; (四)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五)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第13条
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得乱刻乱画。
第14条
文明经商,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第15条
文明上网,不得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编造、发布或传播虚假、低级媚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16条
文明就餐,在餐饮服务机构就餐时,两人以上倡导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第17条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得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18条
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19条
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与人为善的家庭美德,培育并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20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人体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