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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9-29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9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6 条
当前版本
2010-07-23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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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技术秘密,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5条
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6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第7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8条
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 (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 (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 (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第9条
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10条
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生产等场所,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第11条
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技术秘密保护条款,也可以与有关当事人依法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12条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护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
第13条
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款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第14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定。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15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中的技术秘密负有保护义务;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有关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知悉他人技术秘密的,负有技术秘密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
第16条
当事人不得因技术合同无效而擅自披露技术秘密,依据无效技术合同接收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第17条
技术秘密一经公开,原签订的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即告失效。
第18条
对已公开的资料或者售出的产品进行分析、解剖而获知技术的,不视为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第19条
对技术秘密纠纷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省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鉴定。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的;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技术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技术秘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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