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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1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12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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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8条
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9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参加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活动; (三)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骑行; (五)文明用餐,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六)积极参加全民阅读,共建书香遂宁; (七)树立新风,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和其他礼仪活动; (八)文明祭祀,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10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二)轻声接打电话,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尊重参演参赛人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管理,文明喝彩助威; (六)文明旅游,爱护旅游资源,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和其他就医者,遵守医疗机构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上网,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传播虚假、淫秽、暴力等信息; (九)遇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范: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有序; (三)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自觉避让他人;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发生重大疫情时,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普通车辆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车辆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车辆通过积水、泥泞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时减速慢行,避免妨碍他人; (四)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乘客从右侧上下车; (五)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横过道路时,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 (八)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 (二)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惊扰他人;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保持公共通道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维护商贸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保证质量,不作虚假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及文明管理责任;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五)其他维护商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整洁,有序堆放农具、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保持厕所和圈舍卫生,按照规定做好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四)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露天焚烧;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16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景观河道、湖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布。
第17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或者未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持电话、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信息或者观看视频; (三)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 (四)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妨碍市容。
第18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开展商业经营、集会和广场舞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居民休息时间,按照《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20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率先垂范: (一)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岗位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四)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勤俭办公;规范公务接待活动,杜绝餐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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