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9-29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9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本市新时代公共文明实践促进日。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乘坐电梯、自动扶梯和上下楼梯时依次有序;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四)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不在公共厕所内乱涂乱画; (八)维护环境卫生, 不随地吐痰、便溺 , 不乱 扔 垃圾 ; (九)不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十)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十一)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遗弃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粪;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 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二) 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行驶,不随意变道、逆行和闯红灯;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无故拒载、抬价和故意绕道行驶; (四)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道路通行,不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不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合理使用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损坏或者侵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 不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和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二)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按照规定投放、清运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利用、再制造产品; (二)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爱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野外违章用火,不违反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随意修剪树木,不在树木上牵线拉绳晾晒物品; (五)保护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旅游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不乱刻乱画。
第14条
公民就医应当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不使用粗俗语言,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16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7条
倡 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 (一)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参加扶老救孤、扶贫济困、助残助学等活动; (四)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18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 (二)非机动车随意变道、逆行、闯红灯; (三)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高空抛物; (五)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为大型犬佩戴嘴套、不清理犬粪; (八)违反规定涂写、张贴小广告; (九)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十)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公共充电桩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无障碍厕位和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休闲健身活动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志设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 的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 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统筹安排、文明施工,减少路面重复开挖,开挖的沟槽应当及时回填、修复,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