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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9-2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9
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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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系统推进、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有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定期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6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7条
倡导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和保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运用重大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包含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组织开展有关主题教育。 公民应当依法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第8条
倡导在社会交往中尊重公序良俗,遵循公共礼仪,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安静;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四)等候服务时按序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第9条
倡导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树立公共环境卫生意识,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二)在非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第10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厉行节约的生活方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推行餐桌礼仪,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后打包等便利服务,引导公民文明用餐、合理消费。
第11条
倡导爱岗敬业,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文明执法,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第12条
倡导文明诚信经营,遵循商业道德,持证亮照,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第13条
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家庭美德,培育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鼓励运用重阳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间“送秋”等本地传统习俗,开展孝亲敬老活动。
第14条
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城市。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基层图书室、图书流动站点等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向公民提供图书借阅、阅读指导培训、科学文化普及等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书房、书堂、书院等设施,向公民提供阅读场所、资源和服务。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15条
倡导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警民共建活动。 瞻仰、祭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第16条
倡导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尊重教育规律,维护教学秩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教师荣誉表彰体系,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奖教、助教活动。
第17条
倡导营造尊医重卫风尚,尊重医学规律,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涉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在购买补充保险、心理健康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18条
倡导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礼俗活动,反对高价彩礼、摆阔炫富、人情攀比等不良习俗。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践行移风易俗的具体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移风易俗有关规定的行为,建立线索移送、处理和通报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移风易俗有关内容。
第19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予以援助和保护,必要时积极协助提供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第20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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