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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9-29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9
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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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包括现存汀州古城墙及其遗址所围合的原汀州古城,以及汀江东畔的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并适当向外拓展,具体范围由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告。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三山(卧龙山、拜相山和南屏山)、两水(汀江和西河)、一轴(城市中轴线)、三圈(城墙圈、卧龙山南盆地圈和周边山峦围合圈)的城址环境,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山环水抱的城池格局,由东大街、水东街、店头街、南大街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汀州试院历史风貌区等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水行政、民政、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和市生态环境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县人民政府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审核历史文化名城的业态规划,审核街肆景观、店牌店招设计等方案,审核历史文化名城工程建设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参与编制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品牌创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宣传、交流、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撰相关文史资料;
(七)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建立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数据库;
(八)指导历史文化名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九)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建筑、园林、文化(文物)、旅游、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建设管理等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保护管理对策建议。
第8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对属于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历史地段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邀请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9条
鼓励社会各界、各级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通过成立公益性保护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引导全民参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11条
每年的11月28日为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12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并将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和备案。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规划,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第13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方案,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保护规划草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14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批准前,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15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16条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7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历史城区和长汀历史文化名城其他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中。
第18条
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延续传统风貌,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历史城区外围区域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境等的优化升级。
第三章 保护要求
第19条
历史城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重点控制和保护下列内容:
(一)保护历史城区真实完整的城址环境、城池格局和汀州古城墙格局;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本条例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20条
历史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入地。
(三)新建改建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按照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因街巷空间限制无法实行雨污分流的,雨污合流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四)建(构)筑物色彩以土黄、灰、白、黑为主,体现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六)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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