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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9-28 · 共 8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8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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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致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致城市,是指秉承励精致远、追求卓越的精神,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构建的特色鲜明、包容和谐、宜居宜业、安全韧性的生态文明城市类型。
第3条
精致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精明增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促进城市高品质发展。
第4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指标评价体系和行动方案,将精致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5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致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精致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研究、重点问题协商等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精致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精致城市建设活动。 对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
第7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因地制宜,遵循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理念,将环境容量、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安全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便民利民等多种因素,有序协调山、海、城的空间关系,科学规划功能区空间布局,系统保护本市城市总体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当统筹现代城市发展与传统街区保护,传承渔耕文化特色和胶东民居特点,重点保护传统街巷格局、古遗址遗迹、传统村落、特色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文脉,促进城市内涵式发展。
第8条
编制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应当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场所、农贸市场、公交场站、公共文化、市民健身和社区教育、医疗、养老以及行政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计划要求。
第9条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根据车辆流量、车道数量、公交客运量、公交车流量等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10条
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按照便捷、顺畅、安全的要求,同步建设立体步行系统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体系。
第11条
绿道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地貌特色,构建山海互联互通网络体系,并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 绿道应当合理配套建设服务驿站,并保持开放状态。
第12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兼顾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处理好当前需求与城市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需求的关系。
第13条
合理规划各类公园。公园规划应当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等元素,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完善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休闲、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第14条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地段功能、周边环境和人员密度等因素,优化点位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方便公众就近如厕。
第15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符合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就近避难、平灾结合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1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本着节俭、实用、美观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规划。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威海湾陆地向海一侧和刘公岛向陆一侧的山体、堤岸及其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大型广场周边和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标志性建筑物和大型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建筑物、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五)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第17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和人民防空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布局、管线敷设方式、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建设要素,实现建设规模、时序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18条
编制街区改造方案应当因地制宜,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保留街区肌理和风貌,体现街区的建筑、历史、文化和经营特色。
第19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居民小区改造提升规划,组织对小区内破损欠缺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修补更新,完善优化停车出行、园林绿化、文化娱乐、运动健身、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服务功能。
第20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节水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和节水城市的建设目标、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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