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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9-23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3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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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连山有机稻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连山有机稻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连山有机稻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推广、保护、管理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连山有机稻,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照连山有机稻谷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符合连山有机稻谷标准的有机稻谷(以下简称连山有机稻谷)及其有机产品(以下简称连山有机稻产品)。
第3条
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调节、政府引导、科技引领、绿色创新的原则,促进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优化连山有机稻产业区域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旅游区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和示范带动机制,依法制定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工作。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连山有机稻种植,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从事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7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禁止向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8条
连山有机稻的种子培育、种植、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按照连山有机稻谷生产技术规程执行。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连山有机稻生产的管理和指导。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推广实施有机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生产经营者发现连山有机稻检疫性病虫害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第10条
连山有机稻谷的包装、贮存、运输、加工,应当按照连山有机稻谷标准执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添加物。 连山有机稻产品的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11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的检测。下列产品禁止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 (一)未经检测的产品; (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三)非原产地的产品。 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质量标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12条
连山有机稻生产者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县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连山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前款规定的专用标志相近、易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连山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文字表述或者图案标志。
第13条
实行连山有机稻质量追溯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连山有机稻质量追溯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生产经营者建立连山有机稻质量二维码追溯系统。 生产者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生产记录,做好对所生产连山有机稻的检验检测,如实记载其产地、稻谷收成时间、包装、贮存、运输、加工等情况。经营者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连山有机稻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前款生产、经营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
第14条
鼓励连山有机稻种植户成立专业合作社,支持和引导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15条
从事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有机稻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成立的连山有机稻行业协会给予扶持,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时,听取连山有机稻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16条
鼓励连山有机稻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的连山有机稻生产企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交易平台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连山有机稻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直销、代销、批发、电子商务等多样化销售模式。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连山有机稻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创作活动,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饮食习俗、保健养生相融合的产品文化,加强连山有机稻推介。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开展有机稻文化节等活动,推进有机稻文化和有机稻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19条
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推广连山有机稻观光旅游,提升连山有机稻品牌知名度。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连山有机稻科技研究与开发,引导和支持连山有机稻生产者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运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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