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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9-28 · 共 2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8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 条
当前版本
2000-12-25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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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油区管理,保障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促进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的县级行政区域。
第3条
凡在本市油区内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厂际管道输送的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以及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4条
市及有关区县的油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油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油区管理部门做好油区管理工作。
第5条
油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的义务。对于破坏油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维护油气企业勘探、开采、工作秩序,促进油区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6条
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与开采。
第7条
油气企业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前,应当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油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8条
油气企业施工作业,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设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者保护措施。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得施工。
第9条
油气企业在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受到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10条
油气企业在勘探、开采和生产中给相关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当地油区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油气企业与受损失者签订协议,并督促实施。
第11条
油气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当地油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协调、仲裁、诉讼期间,应当保证油气企业勘探、开采、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12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应当经油区管理部门与油气企业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水、用电及用气规定的,由油区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13条
未经油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油气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取土、挖塘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14条
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油气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损坏及擅自拆卸、移动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油气企业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17条
油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18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油气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20条
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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