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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0-10-28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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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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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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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3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4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5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健全议事规则,完善会议程序,明确对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保障代表围绕议题进行审议发言,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7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代表名额超过一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五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8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同本级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一般应当任满一届。本人要求辞职的,应当提交辞职报告,由主席团提请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未接受辞职前,不得先行离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9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工作经费、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上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0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11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主席团后,主席团负责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 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12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应当有明确的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第13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的,可以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列入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对重要或者专门性问题,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14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安排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主席团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文件送达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15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或者邀请列席会议。 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16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18条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主席、乡长、镇长,或者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当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19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20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被选举人选在会议投票表决前同代表见面;当选后,可以进行任职表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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