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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地方法规2020-11-05 · 共 1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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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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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深圳建设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深圳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4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建设情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由 市卫生健康部门 承担 。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 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 。 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第5条
市、区 卫生健康部门 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深圳建设相关工作的统筹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6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7条
每年 8 月为 深圳 健康 活动 月。 在健康 活动 月期间, 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开展 下列活动: 发布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 发布居民健康白皮书; 健康 公益 宣传 、 学术交流 、成果展示 等 ; 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开放体验活动; 促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健康城市 健康规划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 与城市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健康公共 服务 体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务基本需求。
第9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满足健康 深圳 建设 要求 。 健康环境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 人居 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 、 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 环境 与 健康 风险 评估 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开展环境污染 对 疾病控制、人体健康等方面影响的评价,划定环境健康风险区域和项目类别, 从源头预防控制与环境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 环境 与 健康 风险 评估信息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 公开 。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 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健康建筑发展。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筑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评价标准,明确健康建筑等级 、 比例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或者划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示。 鼓励健康建筑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 采 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 与健康城市建设有机结合, 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 市 、 区爱国卫生 工 作主管 部门应当健全爱国卫生 工作 目标管 理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爱国卫生 工作 。 各单位 和个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配合 爱国卫生 工作 。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 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供深食品基地建设, 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目 ,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标准,建立 健全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审查登记、违法行为 报告和查处制度, 完善 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制度 。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医疗器械 的 追 溯、检 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从研发 、 生产到使用的全周期监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种 安全与 质量。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 伤害预防与干预机制,将伤害预防融入 城市规划、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场所管理等城市建设和治理领域。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重点因素、重点人群、重点区域伤害预防干预技术指引,健全伤害监测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第16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 中小学生溺水、 老年人跌倒、 高空坠落、交通意外、 中毒、 性侵害 等 伤害发生的 措施。 健康社区
第17条
街道办事处 和社区基层组织 应当 动员、 组织 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体育健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活动,共同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社区示范标准由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制定。 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为健康社区建设提供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 方面的 专业技术支持。
第18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积极开展物业 小区健康 管理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环境卫生治理,配备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与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19条
用人单位 应当加强 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 健全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组织架构;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理念; 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做好本单位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 体温 检测设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健康监测、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第20条
公共 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 公共 场所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建立 健全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参加 相关卫生法律 、 法规 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定期做好公共场所 清洗、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 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制定公共场所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口罩等健康用品便利供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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