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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10-21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21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引导、规范与促进 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 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道德建设要求,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应当 根据 各自 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 的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
第6条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 加强 对 文明行为的宣传 与 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 公职 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劝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9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10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教育、医疗、文化、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关爱外来务工人员; (六)为环卫、园林等路面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七)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或者运用急救技能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拾金不昧; (九)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11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注重礼仪,衣着得体; (二)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适当间距,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七)不私自拉接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 (八)不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范: (一)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三)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文化、娱乐、健身、广告宣传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 (七)不违反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城镇公共区域种植蔬菜、晾晒物品; (九)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泼洒排放污水;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遵守下列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环保产品;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三)节约粮食,杜绝餐饮浪费; (四)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 (五)喜事简办,反对高价彩礼,不攀比铺张; (六)节俭办丧,节地安葬,文明祭祀; (七)远离色情、赌博、毒品,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八)其他践行文明健康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文明出行, 遵守下列规范 : (一)遵守交规,安全驾驶,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 (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礼让行人,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时主动让行; (四)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六)爱护共享车辆,文明用车,不损坏、不丢弃;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传播先进文化,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 (三)尊重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四)不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不浏览包含低俗、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六)抵制邪教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封建迷信思想; (七)其他文明上网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明码标价; (三)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依法保护顾客信息、商业秘密;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占用盲道,主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义务; (六)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与自然遗产;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旅游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树立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五)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树立优良家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赡养、关心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和谐相处; (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二)尊重医务人员,按照规定配合诊疗活动;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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