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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1-25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群众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第4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5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
第6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重要载体,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美丽新宁夏汇聚智慧和力量。
第7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8条
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月”。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机制,推进构建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营造各民族守望相助的社会氛围和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交流活动,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促进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生活。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族公民合法权益,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鼓励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节庆活动,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风俗,凝聚社会价值共识。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在全社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具有鲜明中华文化特征的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 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挖掘、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军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施军民互学共建工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军地共建活动常态化。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1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侨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17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服务社会职责,结合各自组织功能,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18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第19条
企业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发挥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促进各族人民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第20条
机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加油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理念融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向各族群众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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