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1-25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当前版本
2017-09-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07-03-29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全域旅游发展为主线,体现塞上江南、神奇宁夏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文明出游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文明旅游。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7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建设项目库。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重大项目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征求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11条
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和特色旅游小镇等专项旅游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并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经依法批准的旅游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14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旅游规划。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创新休闲旅游、体验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业态,加强跨区域旅游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整合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区域旅游联动发展。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产业促进的财政扶持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产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支持全域旅游重大项目开发建设。
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等土地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旅游企业,鼓励发展旅游专业经营机构,推动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旅游投资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发展政策、建设项目咨询,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贺兰山东麓、黄河金岸、清水河流域、东部环线和六盘山等旅游风景道为骨架的旅游交通线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游客咨询中心、旅游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点)的交通项目,完善旅游交通道路标识和服务设施。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