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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8-11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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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5条
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6条
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作用,提高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第7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8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在公共场所,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不得使用低俗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五)现场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时,注重礼仪,服从管理,垃圾随身带走; (六)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时,保持庄严肃穆; (七)开展庆典、营销、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10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 (三)不得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 (五)不得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单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或者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装置设施、人行道、花坛、树坑和雨水排放口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11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 (二)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车库出入口;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夜间出入楼宇,应当控制声响,降低对他人的影响。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驾驶车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或者积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污染环境;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驾(三)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等候,先下后上,不携带散发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得嬉戏打闹。
第14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者应当爱护车辆以及相关设施,使用后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毁损。
第15条
行人应当遵照交通规则通行,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遇有车辆让行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滞留或者浏览手机。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不乱刻乱画。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供有悖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文明行医,尊重、关爱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第18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依法处理因宠物引起的纠纷。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妥善管理,避免伤害或者影响他人,并遵守下列规范: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 (二)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不得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明令禁止宠物入内的场所。
第19条
公民应当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以及相关标识物,有序乘用,按需点按电梯按钮,自觉维护电梯厢内的环境卫生,不得在电梯厢内蹦跳、打闹、推挤。
第20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遵德守法、理性表达,不得攻击谩骂、污蔑、歧视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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