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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23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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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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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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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环城防护林带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城防护林带营造、抚育、管护和更新的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防护林带(以下称林带)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带建设规划,在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地带营造的防护林。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驻哈部队造林绿化用地及其林木。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林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5条
本条例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林带管理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带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林带行为的权利。
第7条
在林带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带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
第9条
林带用地属于永久性林业用地。对林带按照特种用途林进行管理。
第10条
林带用地权属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归营造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第11条
林带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12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带营造的组织领导工作。
沿中环公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驻哈部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
林带造林保存率,松、柏树达到85%以上,杨、柳树和花灌木达到90%以上,果树达到95%以上。
第13条
林带上尚未按照规划造林的地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完成林带营造任务。
第14条
林带抚育实行质量管理。林带抚育的质量标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15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级建立林带抚育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16条
在林带内可以实行林菜间作。间作中应当留出树木正常生长所需要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植物。
第17条
对林带的抚育间伐应当进行弱度或者中度间伐,不得进行强度和极强度间伐。
第18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和林带经营者,对林带抚育进行科学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提高效益。
第19条
依法享有林带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20条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定点,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报批。
占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1.5倍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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