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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0-1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15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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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开发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3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教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6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所辖社区居委会负责; (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有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没有承包单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交通、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负责本单位及周边区域;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七)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八)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 (九)河道的环境卫生由水务部门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市容管理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管理或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应当及时整修。
第9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和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10条
临街的建(构)筑物上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防盗栏(网)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第11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体现特色,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
第13条
自治县县城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设施、堆(摆)放物料; (二)设置市场、摊点; (三)未经批准的经营、宣传等活动; (四)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 (五)其他影响市容管理的活动。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14条
商店、餐馆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禁止在沿街非划定区域兜售物品。
第15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作业,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第16条
通讯、电力、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应当统一规划。 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第17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保持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
第18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露营、踩踏等; (五)其他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环境卫生管理
第19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焚烧或抛洒祭祀用品;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不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在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商业活动,不及时清扫保洁; (六)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20条
在自治县县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施工及货运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在道路上撒落、飞扬泥土。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砂石、灰浆以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运输措施,不得沿途遗洒、飘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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