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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8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8
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河道和水库的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和水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的治理、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河道和水库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水岸同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和水库保护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和水库治理、运行维护、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5条
本市实行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和水库管理保护机制。 市、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河(湖)长会议、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督察督办、考核问责、奖惩激励、评估验收以及信息公开和共享等制度。
第6条
本市河道和水库管理实行权限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和水库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其所属河段和水库管理机构可以履行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体育、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和水库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和水库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库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完善本市与生态受益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的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共同治理。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道和水库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和水库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道和水库的保护和治理活动。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河道和水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道和水库保护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治理
第10条
河道和水库管理实行名录制度。 河道和水库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编制标准拟定,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河道治理、水污染防治、河道采砂与整治、重要河道岸线保护利用等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河道和水库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依法查处并清理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擅自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1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市、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14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
第15条
水库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承担生活供水的水库,水体水质应当达到相应水质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及入库水质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河流断面水质,以永定河上游、白河等为重点,分区域分河段制定改善水质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道和水库水体。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废弃物,控制农林种植面源污染。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效率;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库的保洁责任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保洁活动,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废弃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清洁活动,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道或者水库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河道和水库现有工程设施,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优化配置水资源,增强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道基本生态流量和水库基本水量。 利用引黄、水库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市、县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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