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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11-27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 管 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 , 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 清扫、 收集、运输、处 理及相关管理 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3条
城乡生活垃圾 管 理 坚持政府推动、 城乡统筹、属地管理、 全民参与、 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 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 管 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 管 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 清扫、 收集、运输、处 理 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 域 内城乡生活垃圾的 管 理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协助 做好 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分类 投放 等的组织、宣传、引导 工作。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 指导 全 省城乡生活垃圾 的 管 理工作。 地级以上 市 、 县 级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乡 生活垃圾 的 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 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
第7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9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10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11条
产生 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单位 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 分类工作责任, 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 排水 管道 , 不得 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12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13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 分类 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 分类 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 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 的公益宣传。
第15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 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 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 分类的 宣传教育活动。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 可 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 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量 ,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17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 避免 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减少 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 理 。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 、快递等 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 、快递 等行业应当 优先 采用可重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 包装 物 , 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并 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 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 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 、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 等 场所的 管理, 组织 净菜上市。
第20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行 不主动 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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