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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3-31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31
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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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省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确定长株潭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推进。
自创区各个园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3条
自创区建设应当坚持省统筹、市建设和区域协同、部门协作原则。
自创区应当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制定激励创新政策,在科研院所转制、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发展、人才引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产业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聚集、开放共享,推进自创区一体化建设。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对自创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自创区协调机构对自创区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自创区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创区政策、发展规划、专项资金使用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自创区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
第5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下简称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自创区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解决自创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规范各类园区,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并明确具体组织协调自创区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6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自创区建设的对口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促进和服务自创区建设。
第7条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行使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权;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选人用人应当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第8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在自创区先行先试行政审批改革。
自创区内各园区应当设立集中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事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第9条
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创区发展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与自创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自创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分别围绕自创区科创谷、动力谷、智造谷布局园区重点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第10条
支持自创区内企业参与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以及长株潭三市其他重大标志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自创区内企业自建或者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11条
自创区应当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所开展的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给予培育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自创区内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创区内共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等创新合作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
第12条
自创区实行下列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一)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等关键领域遴选重大科研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攻关团队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
(二)实行重大科研项目经理人制度,由项目经理人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跟踪评估、财务监管等工作。
第13条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自创区内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制定章程,报有关部门核准后依章程自主管理。
自创区内科研院所转制推行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对单位员工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支持自创区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扩大自主权。
第15条
鼓励自创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在自创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第16条
自创区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方式,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赋予其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17条
鼓励自创区内园区与其他园区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
自创区内园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高科技园区、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合作科技园区。
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可以在自创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19条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培育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金融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长株潭三市的一个市内申请落户,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20条
对自创区内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自创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有关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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