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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20-11-27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4-11-26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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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4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学技术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第5条
对经省级审定为农业新品种的成功培育单位,省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以及奖励对培育新品种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农业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确有必要调整试验用地的,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各类组织,其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8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正常的技术开发投入机制和相对稳定的技术依托,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每年的技术开发费应占销售额适当的比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依法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9条
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改革工艺流程,对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的技术引进要以专利、软件和必要的先进关键设备为主。重大项目及专利技术的引进要经过专利信息检索、咨询和专家论证。
第10条
鼓励企业应用科学技术新成果研制、开发新产品。凡省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和新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11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实行优惠。
第12条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要逐步增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经过评审筛选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助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研究活动和国际合作。
第13条
省要有计划地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与企业联合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应当对全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14条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 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新办的专门从事技术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15条
技术贸易机构和个体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或技术经纪活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省重点科研机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的优势学科为基础,建立省级研究开发中心,由省财政予以重点支持。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科学技术成果的中试以及工艺、装备等工程化开发。
第18条
独立的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逐步成为科技经济实体。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民营。鼓励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给予重奖,颁发特殊津贴,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其他科学技术奖,奖励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20条
对具有特殊技术技能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实行特殊报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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