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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16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17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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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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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及其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制止。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在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劝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得插队; (四)开展健身、娱乐、庆典、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飙车竞技,噪声扰民; (五)遵守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干扰他人;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乱扔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不乱发乱扔广告、传单; (五)不违规占道经营,不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七)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 (八)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九)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不接打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五)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骑行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十一)行人不得闯红灯,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二)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草树木;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参与文明社区、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二)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露背; (三)不得高空抛物; (四)不违反规定为电动(汽)车充电;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六)不得私搭乱建、私拉乱扯; (七)从事房屋修缮和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 (九)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十)不得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五)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信谣不传谣,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信息;  (三)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18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 (二)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三)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 (四)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健康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移风易俗,提倡厚养薄葬,绿色祭祀。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20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栏,积极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抵制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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