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2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22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倡导、鼓励、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裸背;
(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引导标识;
(四)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祭祀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有序进出场地,文明喝彩助威,服从现场管理;
(六)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八)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9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不乱倒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七)不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挂置物品;
(十)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十一)不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十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不追逐竞驶,积水路段低速通行防止溅污他人;
(三)不从车窗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者路口外,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扶身并行,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车道和公交站点;
(六)行人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七)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八)乘坐机动车自觉使用安全带,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二)不占用公共设施,不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不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不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高空抛物;
(五)不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公民应当营造良好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合格食品以及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饰品、出版物,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
第14条
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倡导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
(一)公务活动禁止用餐浪费,单位食堂应当建立节约用餐制度,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
(二)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不设置最低消费额;
(四)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第15条
公民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二)不携带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犬链(绳)牵引等安全措施;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五)即时清除犬粪。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18条
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19条
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五)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弘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设备、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公交站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健身器材、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