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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2-03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3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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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4条
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7条
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9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11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12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第13条
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17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维护河长制信息化系统; (五)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 (六)协助本级河长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 (七)办理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河长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第18条
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19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第20条
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河流调查,以流域为单元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方案。一河一策方案已由上级编制的,原则上不再分河段编制,确有必要的可以细化。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其他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公室、流经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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