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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1-27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2010-11-2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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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权的活动,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6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通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派驻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机构负责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11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 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一般使用电子文本,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视频直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7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对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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