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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6-12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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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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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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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4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在决定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举行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和其他有关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选举或者向大会报告。
(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应当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日前,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可适当延长。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安排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讨论、决定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等。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小组、议案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预算审查小组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等涉及预算、决算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
议案审查小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
第11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会议设立的议案审查小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有关单位应当派人说明。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民生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重大民生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的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
第13条
本行政区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时,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进行重点审查。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16条
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要时,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1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议事规则,规范议程设置,明确对各项报告的要求,完善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保障代表围绕议题充分进行审议发言,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分团会议,审议列入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对重要或者专门性问题,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主席团应当将代表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1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20条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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