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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1-27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2009-09-28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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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例所称温瑞塘河保护区,包括温瑞塘河骨干河道水域、温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温瑞塘河其他河道水域和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十五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八米的陆地,具体范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和相关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4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的温瑞塘河规划实施和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温州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温瑞塘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温瑞塘河的义务,并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温瑞塘河保护意识,倡导温瑞塘河生态文明,并对在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依法投资和捐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7条
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是温瑞塘河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8条
编制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温州市和瑞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二)妥善处理生态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突出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特色; (三)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创新温瑞塘河历史文化。
第9条
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温瑞塘河保护区统一编制,具体组织工作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通过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前,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在通过后将规划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0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11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温州市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应当按时建设、改造完成,并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12条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 已有的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在纳管排放水污染物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3条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的住宅等建设项目,其生活污水应当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纳管排放;在纳管排放水污染物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14条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管网、泵站、照明等市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与管理单位办理交接。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整改合格后办理交接。
第15条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设施,并保证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分类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营。 工业、危险废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16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并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沿河生态公园应当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旅游等需求。
第17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温瑞塘河保护规划要求改建或者拆除。 根据前款规定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温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8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温州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沿岸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9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桥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头、石雕石刻、宗祠、宗教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或者区(市)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
第20条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坎、栏杆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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