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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3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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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和战国、秦汉、北魏、隋唐、辽金等历代古城遗址区。
历史城区是指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及东、南、北三座小城,其范围为: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南至北都街、北至平城街,以及东小城、南小城和北小城遗址区外扩三十米,面积686.98公顷。
第4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历史文化名城。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大同古城管理机构负责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6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7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工作。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古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平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同古城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八月为大同古城保护宣传月。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同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同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 划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专项保护规划。
第12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大同古城的平面形态,中轴对称、十字街、棋盘式、里坊制街市格局,辽金以来多元建筑风貌,晋北传统街区和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古城空间关系和重要制高点之间形成的通视走廊。
第13条
历史城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分类保护、分步实施。
第14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根据其保护级别,征得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同古城保护修缮技术规定,对历史城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形态、高度、体量、结构、色彩、材质、施工工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等予以规范。
第17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定《大同古城历史文化展示体系规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18条
大同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华严寺、古城墙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四)历代城池遗址、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和古树名木;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六)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大同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第19条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掘、爆破等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
(五)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七)擅自占用、拆除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古井、古牌坊、古石刻;
(八)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九)擅自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
(十)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增高建筑物;
(十一)擅自改变传统院落格局、建筑外立面和屋顶造型、门楼形态;
(十二)燃烧旺火,燃放烟花爆竹,放飞热气球、孔明灯;
(十三)其他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20条
在古城保护范围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坚持分类管控、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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