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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20-12-03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3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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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 附属 设 施 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第3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 大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5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 安全 责任终身制 。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 安全 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安全 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 ,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 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本条例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其他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安全评估等业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6条
交通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从业单位有序竞争、规范经营,组织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推进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7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8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招标文件还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其 提取 比例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高提取比例。
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的评审和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并将评审和评估结果分别作为确定设计、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 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和要求,加强从业单位履约管理,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问题。
第12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13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分别对从业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14条
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责,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提出防治建议 。
第15条
设计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工作深度要求进行复核,发现勘察报告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勘察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对不良地质、技术复杂、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
第16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负责整体勘察、设计总体协调 的单位 ,统一勘察、设计 要求 。
第17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 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 前 ,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18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从业人员、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投入到位。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 专款专用 ,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第20条
施工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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