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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0-11-30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3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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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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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与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猎捕、采集、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相关的所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市)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植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市)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4条
自治州对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野生动物植物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
第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第6条
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宣 传 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 ,普及野生动物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纳 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8条
自治州鼓励建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协会,制定保护公约,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第二章 保 护
第9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由自治州、县(市)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向 省 野生动物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信息系统,开展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掌握 资源消长情况, 建立档案,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11条
每年十月为自治州野 生动物植物保护宣传月。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公益宣传。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区建设,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的主要栖息生长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 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小区、禁渔区、 禁猎区和禁采区 等 生态功能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公布保护措施。 严禁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禁止采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破坏毁坏野生动物植物环境的活动。 保护区 内应当 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13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保护制度。 加强对野生动物迁徙繁衍地、活动区域的巡护 监测 。 对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受到威胁的,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 库或者 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栖息生长环境。 禁止违法开发野生动物植物主要栖息生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要 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当建造洄游设施,保证最低生态流量,采取增殖放流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第14条
自治州 加强 野生动物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优化布局监测站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林草、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有效防控突发疫情。
第15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林木采伐、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作业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规划,并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畜牧)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畜牧)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第16条
自治州建立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和准入制度。 引进外来物种经科学论证并报野生动物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的管理,防止外来物种侵害。
第17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救助制度。在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站,加强巡护和监测,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尽力救护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等野生动物,并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一节 猎 捕
第18条
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资源调查、宣传展览、科普教育以及控制危害等需要进行猎捕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申请特许猎捕证,并依法提交相关资料: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只能猎捕 获取 的; (二)为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能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需要且只能从野外获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只能从野外获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为调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 猎捕 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猎捕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 特许猎捕证 :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非猎捕方式获得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种源的; (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猎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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