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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1-26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6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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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第3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4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组织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资源普查、保护发展规划编制、抢救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7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建立村民民主决策、管理及监督的参与机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捐赠、捐助、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传统村落及其保护发展工作,提高公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资源的普查登记,全面掌握传统村落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保护现状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础档案信息。
第12条
申报四川传统村落,实行逐级申报、专家审查、社会公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优先从已认定的四川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13条
申报四川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主体风貌保存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主体形成年代久远,村落选址、规划和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文物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反映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第14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专家库由建筑、规划、历史、文化、文物、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参与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和退出、规划编制、评估等工作。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编制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技术指南。
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兼顾经济发展需求,与村庄规划年限一致,并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第16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送审前,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四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
第18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第19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规划的实施和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2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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