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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6-12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12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2017-11-30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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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传播森林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风景资源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经依法批准可供人们游览、康养、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体育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3条
森林公园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森林公园管理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将森林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给予财政支持;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风景资源普查,编制和实施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推动森林公园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森林公园应当依法设立管理组织,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7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县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内非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以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8条
申请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二百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县级森林公园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级以上; (二)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等权属清晰; (四)林农等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签订合同得到依法保护; (五)有管理组织的设立方案、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在城市或者城市周边设立森林公园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森林覆盖率条件。
第9条
申请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拟设立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10条
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1条
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十八个月内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经批准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受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委托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13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 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建设永久性设施。
第14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5条
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因设立森林公园或者调整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6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森林公园边界适当位置设立界桩或者其他标志。
第17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18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和征收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风景、生态环境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19条
森林公园内的林木,除经依法批准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
第20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森林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水资源、文物和宗教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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