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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地方法规2020-11-27 ·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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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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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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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解纠纷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3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法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4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四)源头预防,多方联动,标本兼治;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第6条
承担化解纠纷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化解纠纷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化解纠纷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化解纠纷制度。
第7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通过适当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和相关群众的思想引导、内容解释工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纠纷中的作用。
第12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社会公众及时干预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极度恐慌、过激反应等非正常的心理活动,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纠纷激化。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对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应当重点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
第三章 主体职责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化解纠纷组织,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培训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纠纷职责,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化解纠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第15条
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依法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促进多种化解纠纷途径的有机衔接。
第16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为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第17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参与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纠纷。
第18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
第19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民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公证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纠纷的工作制度。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化解纠纷途径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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