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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17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23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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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9 条
当前版本
2018-06-06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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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地方立法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5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 (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 (三)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起草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方式,加强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本届立法规划;每年的九月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10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载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要求,做好立法建议项目的统筹、协调、筛选、调研和论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筛选。 凡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临时动议项目一般不得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12条
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参与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15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等的意见。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机关和部门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
第16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还应当附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8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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