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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3
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村容村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中的村容村貌是指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住宅、道路、河道(塘)、绿化、公共设施、营业场所和环境卫生等构成的容貌。
第3条
村容村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4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村容村貌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容村貌管理工作。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村貌保护和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村容村貌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村容村貌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损害、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和治理村容村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主动参与村容村貌建设管理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意识,鼓励支持社会参与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村容村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 村庄规划建设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以指导。
第9条
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村域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统筹安排村庄生活、生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及建设管理。
第10条
村庄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山区乡土特色和承德地域民族特点。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村庄,可以规划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落、院落和民居,充分体现民族风情。
第11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突出地域乡土风貌特色。
第12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要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乡村古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建筑。
第13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临街的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畜禽圈舍等;(二)临街搭建堆放杂物的其他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及两侧和村庄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加工原料、晾晒农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庄环境及卫生设施,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五)在耕地、林地和山地以及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 (六)其他有损村庄环境的行为。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村容村貌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活垃圾投放站点,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1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及机制。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18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垃圾中转站。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设置等日常工作。
第19条
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村庄保洁制度,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和清扫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20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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