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1-2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5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当前版本
2013-03-28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3条
村民委员会5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4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6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法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8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9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宣传、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三)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投票时间、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组织投票和计票,确认、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10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11条
选民登记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第12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14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将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15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单独、联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16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数额,以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且超过前款规定的差额数时,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17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分别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正式候选人要求退出选举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退出的,其候选人缺额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18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选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19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为了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均设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各1人,监票人2人;选举大会会场同时设唱票人1人,计票人2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上述人员。
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差额数的限制。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