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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1-27 · 共 8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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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优质服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4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5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6条
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合作,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规则,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强化政务服务和执法工作合作协同机制,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8条
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9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营造尊重和保护企业经营者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支持企业家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非法向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收费和摊派行为;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损害市场主体的声誉。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10条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11条
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支持外资参与本省全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12条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15条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要素市场监管制度,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提高要素的应急管理和配置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19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省和设区的市设立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推广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二)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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