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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1-27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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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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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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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批复,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先行先试、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建设成为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升级的先行先试区、两岸中小企业深度合作的重要载体、两岸交流合作模式创新的示范平台。
第3条
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对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但是改革创新举措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4条
试验区应当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通过试验区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试验区建设,研究决定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试验区议事协调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机制,争取国家对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第6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建立试验区与行政区一体化治理模式。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采用赋权清单形式,在试验区内赋予昆山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和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对委托的权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试验区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促进试验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人才、资本、科技、资源的有机联动。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试点活动,可以授权在试验区同步推进。
第8条
昆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事务。 根据优化行政管理和加强社会服务需要,可以依法在试验区设立街道办事处。
第9条
支持试验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职务任免、绩效激励等机制。 试验区可以设立由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相关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顾问机构,为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中对试验区给予支持,优先保障试验区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开展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鼓励试验区在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台湾地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试验区美丽宜居乡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
第12条
试验区应当加快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在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创新要素等方面衔接互通,实现试验区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
第13条
支持试验区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在资源节约利用、城市更新改造、土地二级市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试验区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试验区内的企业因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需要建设研发设计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以调整研发设计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14条
试验区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优势互补、合作双赢、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与台湾地区的产业合作,引进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15条
试验区应当深化两岸现代服务业开放和合作。鼓励发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会展经济、旅游休闲、体育健身、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台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营运、研发、结算等功能性总部。
第16条
试验区应当深化与台湾地区在医疗卫生、健康、护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完善多元化办医体制,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依照规定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引进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17条
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参与试验区旅游发展。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旅行社,依照规定开展旅游业务。
第18条
试验区鼓励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支持台湾地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海峡两岸(昆山)农业合作试验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 试验区应当加强两岸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台湾地区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和新机具。
第19条
试验区应当推动区内传统工业区向科创产业园转型。支持光电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园区建设,支持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鼓励昆山综合保税区功能延伸和转型升级。 第五章 投资贸易
第20条
昆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完善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促进政策,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培育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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