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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法规性决定2020-12-0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5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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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2015-07-31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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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粮油流通安全,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供应安全、质量安全、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粮油流通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油料。 本条例所称粮油流通,是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第3条
粮油流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稳定供给、规范经营、科学调控、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油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油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油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油流通能力。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5条
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流通安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油流通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粮节粮、科学用粮、健康消费、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粮型社会建设。
第7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促进粮油流通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供应安全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市场流通,增强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粮油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粮油生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本地区粮油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自给水平。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收购、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推进市场资源整合,形成政府可控、多元参与、企业运作的粮油流通市场体系。 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市市场规划。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本级粮油储备,其中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第11条
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地方储备粮油可以按照规定由承储企业直接收购,也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采购。 收购入库的粮油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第13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粮油轮换应当按照轮换计划,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投标销售、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等方式进行。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4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制度。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调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以及为控制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亏损风险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1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成品粮油协议动态储备机制,与符合条件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储备协议。
第16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粮油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开展粮油供需平衡情况调查统计,发布粮油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
第17条
粮油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等措施;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第18条
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油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在粮油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油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油应急管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粮油应急保供演练。
第20条
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粮油应急安排和调度。 对因执行粮油应急安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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