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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地方法规2020-09-25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5
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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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简 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实 行以街域为“主战区”的“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工作机制,推 动权责、资源、力量向基层治理一线下沉,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街道工作格局。
第3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应当 在本街 道 党的 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在辖区内履行公共服务 、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4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第5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6条
街道办事处 应当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 为辖区居民和单位共享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营造 环境。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7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集中的民生问题及重大公共事务,组织辖区内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等开展民主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沟通反馈。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参加。
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拓宽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8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单位向居民有序开放文化体育、生活服务、养老助残等资源,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活动。辖区内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9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10条
街道办事处应 当依法做好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促 进相关人员顺 利融入社会。
第六章 保障 措施
第11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街道办事处财力保障机制,增强街道办事处统筹发展、为民服务的能力。
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提高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比例,用于新增、临时或者紧急项目。
经市和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 项,需要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或者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的,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
第12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奖惩,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培训。
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14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15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 、 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 名、调整、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 下 列 职 责:
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 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 文化教 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 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 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 等领域的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
(二)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应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生活和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确定街道办事处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社区建设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服务、管理等职责。
第17条
本市建立街道 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街道 办事处职责清 单,并 向社会公布 。应当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
未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清单以外的其他职责 。
第18条
赋予街 道办事处下列职权:
(一)在 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并对部门完成指挥调度事项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考核意见;
(二)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
(三)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建议权;
(四)对涉及本街道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参与权;
(五)对投入本街道所属社区的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9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20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章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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