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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1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1
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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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
第5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家庭和睦,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物;
(三)尊崇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
(五)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六)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弘扬社会美德;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编造、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
(十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二)爱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革命遗址遗迹;
(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变道、加塞,滥用远光灯、乱鸣笛;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六)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不束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在禁烟场所吸烟;
(八)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九)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十)违规私拉电线为助力车、电动车等充电,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十一)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宣传品;
(十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三)其他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11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拒绝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节约公共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
(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五)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六)邻里之间互相尊重,相互帮助,文明相处;
(七)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生态殡葬、文明祭祀,文明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
(八)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12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三)采取适当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13条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和道德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第14条
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并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意愿,依法保护其人格权。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惠待遇。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15条
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
第16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第17条
关爱和尊重残疾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18条
关爱和尊重老年人,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19条
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应当依照规定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设施。
鼓励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旅游休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母婴室。
第20条
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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