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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地方法规2020-09-24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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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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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 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文明健康、绿色节约、政府主导、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 当 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 反对 餐饮浪费。
第5条
鼓励 个人采取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方式,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倡导按 照就餐人数节俭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和其他组织 工作人员应当在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阵地,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各级宣传部门应 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 费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机构 应当将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 和先进典型的引导 引领作用,倡树文明新风。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学生、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 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建立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将 反对 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 和落实 反对 餐饮浪费的要求。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开展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
加大对学校、幼儿园 反对 餐饮浪费教育工作力度,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加强食堂管理,将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 素质、文明校园 和食堂评价体系。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 、 反对 餐饮 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 化星级酒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 反对 餐饮浪费的要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 反对 餐饮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应当指导、 鼓励餐饮 经营者和 食堂 实施合理膳食行动 ,建设健康 食堂、健康 餐厅, 引导 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的理念和风尚。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 餐饮 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 、智慧餐厅 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11条
各级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音视频信息的管理,制止攀比摆阔、奢侈浪费等现象。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禁止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和 其他组织等依法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职工守则、学生守则、会员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将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内容纳入其中。鼓励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方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
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 以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消费教育,倡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餐饮消费理念。
旅游饭店、餐饮烹饪、连锁经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规行约,将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团体标准,引导餐饮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 反对 餐饮浪费。
第13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纳入巡视巡察督查、模范机关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会商评估机制,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所属单位餐饮管理,指导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等制定餐饮节约具体措施,提高食材利用率,降低支出成本,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
第14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和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 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 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 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物,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应当以份餐为主 。
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者大吃大喝。
第15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堂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 导 ;经劝 导 仍不改正的,可以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志愿者可以协助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做好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公务接待 、商务宴请、单位及学校 食堂、团餐、婚丧嫁娶餐饮活动等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正面典型宣传,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 反对 餐饮浪费的舆论监督, 对餐饮浪 费行为予以曝光,在全 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 反对 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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