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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12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12
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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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急救中心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或医疗机构外部,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市标准的医疗机构。
第4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6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红十字会、供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7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急救站(点)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本市以建设小于十五分钟急救服务圈为目标,建立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体系。以市、县(市)两级急救中心、乡(镇)急救站(点)为主体,构建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服务良好、功能完善、运转协调并与各级医疗机构紧密结合,覆盖城乡的现代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第10条
本市设立廊坊市急救中心,负责广阳区、安次区以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设立各县(市)急救中心,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急救中心可以独立设立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立。依托医疗机构设立的急救中心,应当采取医疗机构自愿加入的方式组成急救网络,不得由设立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独家垄断运行、不得拒绝其他医疗机构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11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设置“120”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及其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以及“120”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120”呼叫电话进行骚扰、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占用急救呼叫线路等。
第12条
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120”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及其学术交流;
(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13条
市、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五万人一辆急救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急救救护车。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服务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服务半径五至八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设置一个急救站(点);距离乡镇卫生院超过十公里,或者人口超过十万人或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乡镇村街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第14条
急救网络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患者;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等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
(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
(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应当与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成的应急指挥平台、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相互兼容,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端口开放。
第16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急救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急救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城市公共服务平台“120”“110”“119”“122”等紧急呼叫平台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日常医疗急救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患者需要急救的求助信息时,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告知急救中心。
第17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急救中心设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职责和任务。
第18条
以建设智慧医疗急救体系为目标,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医学抢救技术,使指挥调度、通信、车辆设备及其管理达到智能化。
第19条
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20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院前医疗急救诚信评价体系,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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