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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地方法规2020-09-25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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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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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 满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3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 、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4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 统一命名为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5条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 免费开放,无偿 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 法律事务 办理 指引 等服务。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公共法律服务。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 财政资金 投入,统筹转移支付资金, 并在人才培养、设施配置等方面, 对革命老区、困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 给予倾斜。
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向革命老区、困难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援助。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 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 、司法鉴定机构 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到革命老区、困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设施、 服务产品、 服务活动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的 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 按照 职责权限 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 规划编制、 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 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14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法学会 、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
第16条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优先利用现有资源, 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 临街设置的 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 和标识统一的 要求, 完善无障碍设施, 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第1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第1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的办公场所 设置。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 互联互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 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提供符合个性化需求 的网络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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