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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9-25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5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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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形式,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等活动。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氛围。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等作出安排,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村庄的资源条件,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11条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体现沂蒙特色。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特质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建房时参考选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引导机制,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创建标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路、美丽河湖、水利风情村、美丽田园、森林村庄、美在农家等创建活动,多渠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合理利用山体资源,维护和改善山体及周边生态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河流、水库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禁止向河道、水库、汪塘、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进优质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妥善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落叶等进行妥善处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快宜林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国土绿化,推进绿满沂蒙行动。 鼓励使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和营造混交林进行造林绿化,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统筹对造林绿化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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