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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10-20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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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 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 社会主义 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应当遵循 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 纳入 财政 预算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
公职人员 、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导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 、 建议以及向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基本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传承和发展庐陵文化。
第8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相互礼让 , 有序通行 ;
( 二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尊重演职人员、参赛选手,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 三 )乘坐封闭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控制说话音量和手机音量;
( 四 ) 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
( 五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 六 )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
第9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在公共场所 不得随地吐痰; 咳嗽、打喷嚏时 , 应当 遮掩口鼻 ; 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 , 应当 佩戴口罩 。
患有传染病时,应当配合落实相关检验、集中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 或者报告 有关情况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等措施。
第10条
维护城乡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践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 采 摘花果;
(二)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开 展 广场舞、露天表演、 商业促销 等活动,遵守 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避免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 四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五 )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晾晒谷物、堆放杂物和废品;
( 六 )不得 违反规定 在城 镇 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
( 七 )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
第11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 应当 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 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路遇拥堵或者排队等候时依次交替通行,不得强行变道加塞,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三)驾驶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时佩戴安全头盔,按 照 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四)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老 年人 、病 人 、 残疾人 、孕 妇 等有需求的乘客让座;
( 六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 七 )爱护公共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 八 )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12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鼓励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置文明行为提示牌。
第13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二)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热情回答问询;
(三)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及 他人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14条
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 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15条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
(二)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土壤污染 ;
(四) 不得 在禁止区域 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 大气 污染 物 的物质;
( 五 ) 不得 向 江河、湖泊、渠 道 、水库 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和 岸坡等地点 倾倒、 堆放、存贮 固体 废物 和其他污染物。
第16条
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移风易俗、摒弃陋习 ;
( 二 )文明用餐, 杜绝餐饮浪费 , 推 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 节约水、电、油、气 、 纸 等资源,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 四 )喜事简办, 禁止索要 高价彩礼 、反对 高额礼金;
( 五 ) 厚养薄葬 , 绿色环保祭祀,不得在 禁止区域 焚烧祭品、燃放鞭炮、沿街游丧;
( 六 )不得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等活动。
第17条
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家庭成员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和睦相处 ; (二)孝敬父母 ,尊敬 长辈; (三)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间团结互助,不 得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18条
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市限养区饲养烈性犬;
( 二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以牵引带牵领 等 方式进行约束,主动避让他人;
(三)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关 、医院、商场、 餐馆、体育场馆、教育教学 等 场所 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
(五)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限养区范围 以 及烈性犬的标准、 名录 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 主管 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19条
文明 经营,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服务提供者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拉客甩客、欺客宰客和拒载 ;
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
不得 以次充好、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20条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等 政务服务和公共 服务 的 窗口 单位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规范设置服务窗口,明示办事流程 和所需材料 ,简化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窗口行业单位 应当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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